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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南府发〔2009〕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关于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2009年6月26日召开的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六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

  关于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桂政发〔2009〕16号)(以下称《暂行办法》),加快推进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根据南宁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认真贯彻落实《暂行办法》,按加大投资、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要求,结合我市城市总体规划、旧城改造规划和计划,加快危旧房改住房的改造,集约利用原有住宅用地,改善居住条件和环境,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力争利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我市危旧房改住房的改造任务。

  二、组织机构

  为确保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由南宁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全面组织协调我市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具体成员详见南府发〔2009〕7号)。市房改办牵头具体负责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日常管理工作。

  三、改造原则

  (一)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并与我市整体旧城改造工作和住房保障体系相结合,作为整体旧城改造和住房保障的一个部分和补充。

  (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应执行城市总体规划,优先“成片改造,综合开发”。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且满足改造条件的,鼓励土地使用权单位和房屋产权人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按照“政府引导、业主自愿、市场运作、综合整治、配套建设”的原则实施。

  四、改造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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