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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补贴资金来源及管理

  补贴资金由市财政从相关来源渠道安排解决。房改部门设立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专户,由财政部门根据房改部门的申请和用款进度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专户,实行统一发放,统一管理。

  六、房源信息

  购房人可在南宁市房产管理局政务网(网址:http://fc.nanning.gov.cn/)查询商品房预售许可信息。

  七、确定年度计划安排

  2009年计划补贴1000户。今后每年房改部门根据市政府年度住房保障计划和财政收入情况,确定当年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和补贴户数并向社会公布。

  八、办理程序

  (一)申请登记
  申请家庭凭户口本、身份证和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等相关材料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请表。

  (二)初审和公示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初审,同时将申请人的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限7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家庭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汇总上报房改部门。

  (三)批准和公示
  房改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的申请家庭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复审,符合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条件的,将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在媒体和房改部门办公场所公示,公示期限10日。

  (四)确定补贴家庭
  房改部门应严格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经公示无异议的,发放《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证》。申请货币补贴的户数多于计划补贴的总户数时,以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补贴家庭。确定的补贴家庭向社会公示。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购资格的家庭尚未购买住房的积压对象,在本方案实施期间根据年度计划优先安排解决。

  (五)自主购房
  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证的保障对象,应在发证之日起一年内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凭补贴凭证自主选择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一套,但户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90平方米。一年内未购买住房的,补贴凭证作废。今后再要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必须重新申请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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