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轮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的通知
(南府发〔2009〕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
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省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4〕2号)的要求,为了做好第二轮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检工作任务
第二轮联检工作任务为2071.7公里,其中:2009年完成9条共689.1公里、2010年完成5条共249.2公里、2011年完成11条共540.8公里、2012年完成5条共237.5公里、2013年完成6条共355.1公里(联检工作具体任务见附件)。
二、联检工作安排
涉及界线联合检查工作的县区,要在当年4月30日前完成联合检查实施方案的制定并报市民政局备案,11月30日前完成联合检查的各项外业工作,12月31日前完成联合检查报告并上报市人民政府。联合检查中形成的实施方案、会议纪要、检查及修测记录、联合检查报告以及界桩成果表、登记表、照片等与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有关资料,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
勘界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立卷归档。资料档案一式5份,其中自治区民政厅、毗邻市民政局、毗邻县区民政局各保存一份,并在实施联合检查的次年1月31日前连同电子文档一并报送。
三、联检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各部门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第二轮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精心安排部署,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二)精心组织,稳步推进。要严格按照《
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民政部令第28号)规定的内容、方法、步骤和质量标准,积极宣传勘界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保持界桩位置明显突出、界线走向清晰易认,及时妥善解决联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消除引发矛盾和纠纷的隐患,维护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