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开展创业项目推介活动。加强创业专家队伍建设,为各类创业人员提供培训、咨询和指导。对创业人员给予跟踪扶持,积极协助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2)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市场要设立面向各类创业者免费开放、与政府各有关部门联接的创业服务平台,全面提升创业公共服务水平。
(3)鼓励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及其他法人、自然人建立多种所有制形式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机构。
(4)设立高新技术创业服务机构,由市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并经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后,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应的有关优惠政策及当地配套的优惠政策。
6.加快建设创业孵化基地。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创业社区。有条件的高校可建立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基地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7.大力开展创业培训。
(1)建立覆盖城乡的创业培训体系,逐步将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人员纳入创业培训范围。全面实施“创办你的企业”(syb)、“改善你的企业”(siyb)创业培训项目,积极开展创业实训活动。鼓励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创业教育培训课程,提高学生创业意识和能力。对开展创业培训的职业培训机构,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补贴。
(2)从历年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中安排500万元的资金用于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进行创业培训或再就业培训。失业人员可选择参加一次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选择到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按失业保险金领取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0%给予一个月的补助,所需费用按规定从创业发展资金中支付。
(3)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职业培训资金的投入,从自治区下拨我市的中央转移支付的就业补助资金和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基金中拿出部分资金,专项用于返乡农民工的创业培训、技能提升培训、企业转岗技能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农业实用技术培训等。
(4)2012年12月31日前,对各类教育和培训机构为返乡农民工进行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等技术培训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及随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为返乡农民工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归该学校所有的全部收入,免征营业税及随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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