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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促进全民创业实施方案

  (1)各商业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大力开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将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扩大到各类创业主体,将个体经营和合伙经营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分别放宽到5万元和100万元。
  (2)实施“广西青年创业信贷扶持计划”,3年内实现为我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返乡青年农民工、城镇失业青年等群体创业授信担保。农村青年创业小额信用贷款额度原则上控制在3万元以内,一般不超过5万元;城市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单笔额度一般在10万元以内。抵押、质押和保证担保(含联保)贷款额度视借款人实际风险状况,可在信用额度基础上适度提高。贷款期限一般在3年内,最长不超过5年,具体还款期限可由借、贷双方共同商定。贷款利率坚持“保本微利”的运营方式,可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基础上给予适当优惠,贷款利率上浮幅度一般不超过基准利率的10%。
  (3)今年内要建立认定一批信用社区,按南宁银发〔2009〕64号文件规定,凡符合贷款条件的创业人员在信用社区内从事创业活动的,经信用社区推荐,可取消反担保。建立认定信用社区工作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牵头组织,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梧州市中心支行协助完成。
  (4)进一步简化小额担保贷款手续。取消担保机构担保,实施以小额担保贷款基金作为担保。小额担保贷款业务涉及的经办部门应设立专门内部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开设专门窗口办理;在确保风险防范的前提下努力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劳动保障部门接到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书面申请以及相关资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财政部门应在申请人提供完备资料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用基金担保的意见;经办金融机构自收到符合条件资料之日起,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贷款的审查意见,并在签订贷款合同的5个工作日内将贷款金额全额划入借款人的专用账户。同时,各经办金融机构要在授权授信、资金安排等方面优先保证发放小额担保贷款需要。
  4.实行税费优惠政策。
  (1)创业者以自有专有技术、专利技术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
  (2)对科技人员、留学归国人员、转业复退军人、农民、就业困难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事业单位技术人员创业以及新创办的企业,除国家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自治区和我市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09年至2012年一律免收。
  (3)实行国家鼓励类的商业用电、用水与工业用电、用水同价。对符合农业生产用电规定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现代化或专业化种养业基地,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电价。
  5.健全创业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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