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经营场所。
(1)凡持有合法有效房地产证明文件或租房协议的房屋,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外,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均可以作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登记。
(2)经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和城管部门批准设置的临时商业用房、经营场所等,在工商登记时应视为有效经营场所。
(3)在农村地区,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在本村范围内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文件,可作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4)在有形市场内设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市场主办单位出具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文件可作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5)在工业园区或开发区开办企业,正在办理征地手续但暂未取得相关证明的,可凭园区管委会的证明作为注册场地的证明文件。
5.名称核准。
(1)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冠名不受行政区划限制,投资主体可自行选择规范的企业名称、字号。
(2)驰发名商标、著名商标所有人投资开办企业,可以在所投资企业名称中突出使用投资者的字号,将字号或者字号加行业置于行政区划之前。
6.经营范围。
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群众身体健康以及国家专营专控的行业、商品必须按照法定前置条件、程序严格审批外,放开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对其申请的经营项目,工商行政部门及时依法予以核准。
(三)构建全民创业的推动机制。
1.设立创业发展资金。
各级财政要在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设立全民创业发展资金。全民创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全民创业的贷款担保、贷款贴息、创业补贴、创业奖励、创业培训以及创业服务体系建设。
2.健全创业金融支持体系。
(1)加大对政策性担保基金的投入,建立起覆盖市、县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鼓励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出资设立担保公司。
(2)政策性担保公司对中小企业的年担保费率,不能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0%。
(3)充分利用好广西投融资担保公司为我市担保公司再担保职能作用和政策,开展好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机构贷款担保和票据担保、融资租赁担保等融资类担保业务。
(4)加快小额贷款公司的组建步伐,2年内实现小额贷款公司在各县(市、区)的全覆盖。
(5)鼓励风险投资和金融机构对生产、教学、研究相结合的产业发展等技术创新活动给予支持。
3.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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