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加大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外地客商和外出经商人员带资金、技术、信息来我市创业,所办企业享受我市现行招商引资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有关优惠政策。当地政府要为外地客商和返乡创业能人提供全程服务。
9.就业困难人员。
(1)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在2009年12月31日前开办个体经营的,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批,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对持《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在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半年后,从各级财政的创业发展资金中给予2000元的创业补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失业人员创业认定是由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审核认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创业由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审核认定,由相关部门直接补贴给个人。
(3)残疾人员创业的,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元的补助。具体由残疾人联合会和财政部门审核认定后,直接补贴给个人。对我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个人所得,经市、县以上税务局核实批准,可以给予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照顾,减半征收的范围仅限于其本人的劳务所得。
10.企业。
(1)发展与我市优势产业配套的创业项目,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优先解决项目用地,优先进入园区,优先给予资金扶持。在每年新增工业用地指标中,提供一定比例的用地确保我市优势产业及配套项目用地需求。在同等条件下,财政扶持资金优先安排给我市优势产业及其配套的创业项目。我市优势产业及其配套的创业项目要求进入园区的,可以适当降低量化准入条件(如注册资金等)、减少申报材料,具体办法由各园区制定。
(2)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再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3)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并视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以及适当的岗位补贴。补贴时间,除对招用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不超过3年。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对象、范围和认定程序,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区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9〕3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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