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做好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防范工作
(一)开展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风险隐患普查和监控。
开展风险隐患普查是预防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关键。各县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企事单位要组织力量认真开展风险隐患普查工作,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本部门和行业系统、单位和相关领域各类风险隐患情况。各县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制订科学的风险隐患排查计划和技术标准,安排专门的排查和治理经费,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深入基层,组织指导基层组织和广大群众排查、评估风险隐患;对发现的风险隐患要科学分类和详细登记,建立详细档案,落实综合防范和处置措施,实行动态管理和监控,加强区域之间、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普遍建立风险隐患排查信息数据库,并加强动态管理,市城市应急联动中心负责汇总建立全市各类风险隐患信息总数据库。对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风险隐患,要组织力量限期治理,特别是对位于城市和人口密集地区的高危企业,以及不符合安全布局要求、达不到安全防护距离的企业,要依法采取停产、停业、搬迁等措施,尽快消除隐患。要加强对影响社会稳定因素的普查,认真做好预警报告和快速处置工作。卫生、农业、水产畜牧兽医等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影响较大的人畜疾病、农作物病虫灾害的监测预警工作。气象部门要加强对各类气象灾害风险预测预报和评估。各基层单位要经常开展风险隐患普查,加强对重点隐患,特别是火险、洪涝、滑坡、泥石流灾害多发地区和危险品仓库、“城中村”以及“多合一”建筑等的监管力度,落实监管人员责任,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要利用风险隐患排查过程大力宣传应急知识,让群众掌握辨别风险隐患方法和防灾避险知识,提高群众的危机意识和应对能力。
(二)强化信息报告和预警工作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的县(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南宁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南府办〔2007〕289号)要求,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全市各级各部门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南府办〔2007〕289号文精神,进一步落实和建立健全信息报告工作制度,明确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畅通信息报告渠道,按规定及时、准确地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并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受事件影响的地区,对迟报、轻报、漏报甚至瞒报、谎报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值班工作条件,明确值班人员责任,确保信息渠道畅通。在加强信息报告工作的同时,通过网络查询、建立社会公众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聘请基层信息员等多种方式,不断拓宽信息报告渠道。加强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预警机制的建设,要建立预警信息通报与发布制度,落实预警信息发布主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息、电话、宣传车、张贴告示、散发通知等各种媒体和手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三)认真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