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园区内新引进的工业项目用地出让产生的土地纯收益主要用于该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条 用海支持政策
用海项目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市级征收部分主要用于该项目的用海建设。凡列入自治区统筹推进新开工项目的,还享受从自治区征收部分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该项目用海建设的优惠。
第四条 对有利于延伸产业链、促进产业集群发展、税收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用地用海,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实行专项特殊优惠。
第三章 财税优惠政策
第五条 税收优惠政策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15%税率以及“两免三减半”中减半征收期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除国家限制和禁止的产业外,免征属于自治区和市级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期满后5年内,将企业当年上缴的所得税市级分享部分的20%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二)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经批准实行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减半征收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及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其减半征收部分,均免征属于自治区和市级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三)2009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新办石化、林浆纸、冶金、电子企业,除国家限制和禁止的产业外,可享受第一年免征自治区和市级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随后年度减半征收;新办能源、粮油食品、物流企业,除国家限制和禁止的产业外,可享受第一年免征市级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随后年度减半征收。
(四)从2009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石油化工、林浆纸、电子、能源、冶金、轻工食品、高新技术、海洋等工业企业,以及物流业等服务企业,免征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地产税。
(五)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
第六条 财政扶持政策
(一)设立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1亿元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企业贷款贴息、中小企业担保资金和重大项目推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