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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加快推进“千百亿产业崛起工程”和承接产业转移的优惠政策》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加快推进“千百亿产业崛起工程”和承接产业转移的优惠政策》的通知
(钦政发〔2009〕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钦州市加快推进“千百亿产业崛起工程”和承接产业转移的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五月三日

  钦州市加快推进“千百亿产业崛起工程”和承接产业转移的优惠政策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科学发展三年计划”,积极实施产业优先发展战略,加快把钦州建成北部湾临海核心工业区、区域性国际航运中心和物流中心、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千百亿产业崛起工程”的决定和关于加强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有关精神,特制订本政策。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政策适用范围:
  (一)列入钦州市“千百亿产业崛起工程”中的项目;
  (二)被确认为钦州市承接产业转移资金支持对象的项目;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节能要求,在市属工业园区新办,经市政府确认给予扶持的项目。

第二章 用地用海支持政策

  第二条 用地支持政策
  (一)凡投资1亿元以上、每亩投资强度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用地所需的新增建设用地,由我市上报自治区,列入自治区统筹推进新开工项目,由自治区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对其他符合本政策实施范围的项目,列入我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二)凡列入自治区统筹推进新开工项目,所用林地指标由自治区单列安排,自治区返还的森林植被恢复费专项用于项目建设区绿化地植树造林。
  (三)允许集体经济组织将其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单位或个人合作建设标准厂房、工业项目等。
  (四)工业项目用地可按当地土地等级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进行招拍挂。对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土地出让价格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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