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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二十九条 应急管理日常工作经费,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应对处置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第七章 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第三十条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突发公共事件风险隐患管理的长效机制,经常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及时对风险隐患进行分类登记,建档立库,对重要危险源和尚难治理的隐患点实行动态管理与监控,建立监测信息报告、通报制度。

  第三十一条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广泛收集影响公共安全的各方面信息,及时分析、研判,根据可能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向受威胁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当地驻军、社会公众发布预警,并依据相关应急预案采取必要防范应对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或减轻其影响。

  第三十二条 市直各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等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情况,由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较重或一般预警信息。较重(iii级,黄色)以上预警信息要立即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涉及跨市级行政区域的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报告后,要立即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分析判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将有关部门识别确定的属于一般预警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通报;属于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预警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还需由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应急工作机构及时报告。

  第三十三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逐级上报、市各相关部门直报市人民政府分别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主渠道和辅助渠道。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要认真贯彻落实《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南府办〔2007〕289号)精神,严格执行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制度,必须按照规范的渠道、规定的时限完整地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第三十四条 信息内容和上报要求。

  (一)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对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要立即查清事件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信息来源,事件初始原因、类型,已造成损失和后果,影响范围和可能影响范围,已采取的处置措施和处置效果,事件发展趋势和下一步工作措施、建议等信息要素。

  (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管委会要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立即如实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详细信息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2小时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并及时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较大(iii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要在事件发生后3小时内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特殊情况下,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值班人员可直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其中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可直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报告,并同时报告上一级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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