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保方案编制和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保方案编制和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发改重大〔2009〕273号)


各市人民政府:

  为更好适应当前我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对建设用地的需求,确保6000亿投资项目用地,解决因被征地农民社保方案编制和审核工作进展缓慢,影响项目建设用地报批的问题,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就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保方案编制和审核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全区尚未出台当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市、县,必须尽快出台实施办法;已经出台实施办法的市、县,要严格贯彻落实。桂林、玉林、百色等三市人民政府,5月15日前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北流市、容县、陆川县、博白县、兴业县、玉州区、福绵区、象州县、武宣县、忻城县、阳朔县、平南县、右江区、田东县、德保县、那坡县、凌云县、乐业县、田林县、隆林县、西林县等21个县(市、区)人民政府,6月1日前出台具体实施办法。

  二、各市、县政府负责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编制所需的基础数据收集核实工作。国土部门要在征地调查阶段主动将征地有关数据资料提供给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征地调查和勘测定界阶段负责完成编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做好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测算;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基础数据收集核实工作所需经费。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