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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全面推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加强项目实施管理
  各县、各有关部门要组织项目业主,按照项目竣工目标要求,编制项目月度实施计划,合理调配施工人员、资金、设备材料,加强组织协调,确保月度施工计划完成。认真执行施工和设备材料招投标和监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及时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四)努力落实建设资金
  加强与国家和自治区发改、财政部门的汇报衔接,努力多争取国家投资和发行企业债券;会同有关部门,整合有关专项资金,加大对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投入;同时加强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的管理,从2008年10月1日抄见水量起,全市全面开征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平均标准不得低于自治区规定的最低标准(0.8元/立方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成本)征收标准,市区不低于7元/户·月,县城不低于5元/户·月。所征收资金全部用于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有关部门应积极向银行推介项目,以收费权为质押,扩大利用银行贷款规模。统一将项目对外招商,大力引进社会投资。每年在财政预算和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选择符合条件的投资主体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和其他融资。
  (五)明确工作职责
  1.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市全面推进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建立健全办公室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落实人员、经费,确保正常运转;督促各县区、有关部门制定项目工作计划、目标分解、责任落实工作;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难点问题;组织检查、考核、上报、督办等工作;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建规委牵头,抽调相关部门的人员组成。
  2. 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职责。承担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主要责任。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机构,明确本级有关部门的职责,全力推进项目建设工作。重点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做好资金落实、征地拆迁、项目实施等组织协调工作。市直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县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是项目实施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六)加强督促检查
  1. 定期开展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对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进度、资金到位和使用、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等进行至少一次的督查,及时向市人民政府领导汇报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2. 建立信息报告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月底向市人民政府上报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包括资金到位和使用、工程进度、污水和垃圾处理费征收等情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拟采取的措施。
  (七)建立奖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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