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物价局关于机动车驾驶员体检收费标准的批复
(玉市价[2009]62号)
玉林市第二人民医院、玉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你们报来《关于调整机动车驾驶员体检收费标准的请示》悉。鉴于我局玉市价[2007]57号文关于机动车驾驶员体检收费标准的批复试行期满。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员体检收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格[1999]840号)、和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关于规范我区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桂价费[2005]269号)及《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关于对〈关于加强机动车驾驶员职业性健康体检工作管理的通知〉(会签稿)的意见的函》(桂公(交管)[1999]1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就你们开展机动车驾驶员体检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员体检收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格[1999]840号)等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人员必须体检合格。体检项目包括:身高、听力、视力、辨色力和四肢、躯干、颈部的运动能力。其它有关部门要求增加的体检项目,不得收费。
二、机动车驾驶员职业性健康体检收费为公益性收费。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桂价费[2005]269号文件等有关规定,衔接毗邻市机动车驾驶员职业性健康体检收费,综合考虑机动车驾驶员体检收费成本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核定我市机动车驾驶员职业性健康体检费收费标准为15元/人.次。对体检合格者应出具体检合格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