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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十四)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下限按季度预征企业所得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行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普通住宅,预征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为0.5%;非普通住宅预征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为1.5%;商铺和其他房产,预征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为2.5%;经济适用住房仍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时,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计税毛利率下限标准(设区市城区不低于10%,其他地区不低于5%,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低于3%)预征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预缴、按年清算。
  (十五)放宽新出让的经营性用地地价款支付期限。对本实施意见下发之日起新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经营性用地,允许受让人分期缴交出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十六)加大房地产信贷投入。鼓励商业银行在国家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指导下,在确保资金安全、规范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大房地产信贷的有效投放力度,拓宽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的正常合理信贷需求,对资信好但短期资金周转出现困难的企业和项目贷款给予重点倾斜。
  (十七)鼓励开发高品质商品住房。建设规划部门建立商品住房品质评审制度,按照《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从适用性能、环境性能、经济性能、安全性能和耐久性能等方面对房地产项目进行评价,对高品质项目从减免报建费、配套费等方面给予支持。
  (十八)鼓励房地产企业优化重组。引导有资信和品牌优势的房地产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等方式建成竞争力强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对具备转让条件的开发项目,开发企业可以投资、入股或转让方式进行项目合作,加快开发进度。鼓励规模化开发和集团化运作,推行跨区域、多元化和品牌经营,探索住宅产业化发展的新路子。
  (十九)优先安排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对已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项目,周边市政道路以及供(排)水、供电、供气等市政配套设施,要优先安排城建计划,优先予以建设和完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提高效率,完善配套服务。
  五、加强监管,提高效能,营造良好市场氛围
  (二十)进一步提高服务效能。各县区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落实首问负责制,执行限时办结制,实行责任追究制,健全绩效考核制,进一步简化房地产开发领域的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办事效率;要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加强与企业的联系,积极帮助企业解决经营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切实改善服务环境。
  (二十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市人民政府成立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规委。各县区也要成立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要建立房地产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推进例会制度,分析、协调和解决当地房地产市场的重大问题,组织制定本辖区房地产市场发展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较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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