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进一步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优惠政策。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和经营,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减免,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金融部门应优先提供信贷支持。凡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土地供应计划的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国土资源等部门要优先保证土地供应。
三、政策扶持,让利于民,鼓励居民安居置业
(六)放宽购房者入户政策。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房改房、二手房或有合法手续购地自建房,可凭以上手续申请办理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户口在本市落户,在其住房所在地城镇登记为常住户口。
境外居民购买我市价值25万元以上(含25万元)房产,并实际居住满一年的,可凭房产证申请办理其本人的长期居留证。
(七)金融机构加大对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的信贷支持力度。凡在住房所在地房产主管部门无商品住房(含二手房)权属登记记录、商品住房预售合同备案记录及已受理的商品住房(含二手房)交易申请的,视为首次购房。首次购房,视为自住型住房。首次购房证明,由房产主管部门出具。
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的贷款需求,金融机构可在贷款利率和首付比例上按优惠条件给予支持,即其享受贷款利率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
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申请贷款购买的第二套普通自住房视为改善型住房,改善型自住房可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对其他贷款购买第二套以上住房的,贷款利率等由商业银行在基准利率基础上按风险合理确定。
已购有商品住房的家庭中,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以个人名义另购一套普通商品房的,可按照首次购房政策执行。
本项规定暂定执行至2009年12月31日。
(八)进一步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作用。
1. 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借款人及其配偶双方均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额度由25万元调整至35万元;单方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额度由15万元调整至20万元。
2. 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
3. 适当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且男方不得超过65岁,女方不得超过60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