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钦政发〔2009〕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桂政办发〔2009〕12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认识,明确责任,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一)房地产业是我市重要支柱产业之一,引导和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对于保持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增长,满足广大群众的基本住房消费需求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重大决策上来,把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作为当前一项重要的任务来抓。
二、关注民生,加大保障,解决低收入居民住房困难问题
(二)全面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问题。各县区要采取措施,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建设进度,在更大范围推进城市危旧房、筒子楼改造力度,加快实施国有农林场、垦区、矿山棚户区和采矿沉陷区民房搬迁维修改造工程;要积极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改善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条件。
(三)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逐步提高实物配租比例。我市廉租住房保障线的认定标准确定为市统计主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住房保障规划,进一步推行和完善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制度,逐步提高实物配租比例。
(四)加大廉租住房建设资金投入。各县区要将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住房保障部门要积极牵头,发改、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要积极配合争取中央投资补贴资金、自治区财政配套补助资金和中央财政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补助资金,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到位廉租住房建设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