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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复产开工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复产开工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
(黑安监发〔2009〕37号)


各市(地)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

  为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复产开工安全检查工作,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工作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复产开工安全检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复产开工是安全生产过程中的关键环节之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企业要高度重视,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对实行季节性生产的企业和因其他原因长期停产的企业复产开工认真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隐患和问题,确保复产开工后的安全生产。复产开工安全检查按照《黑龙江省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领域安全监管工作指导意见》(黑安监发〔2008〕76号)确定的市(地、系统)重点监管的企业和县(市、区)监管企业,分级实施,必要时,省局将组织对危险性较大企业的复产开工安全检查。

  二、把握复产开工安全检查重点内容

  复查开工安全检查要把握以下重点内容:1、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2、对上岗人员进行了安全培训;3、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按照规定进行了安全培训,且取得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4、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5、为从业人员缴纳了工伤保险;6、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了演练,并配备了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7、企业自查和安全监管部门复产开工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全部整改到位;8、法定检测检验项目全部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检测合格;9、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建立了档案,进行了检测、评估和监控;10、对吊装、动火、动土、断路、高处、设备检修、盲板抽堵、受限空间、临时用电等特殊作业实施作业许可证管理,并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11、按规定标准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12、复产开工的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及辅助(公用)工程与停产的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及辅助(公用)工程的衔接符合国家有关规定;13、复产开工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工艺路线及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标准;14、生产工艺和设备符合设计规范;15、涉及硝化、氧化、磺化、氯化、氟化或重氮化反应等危险工艺的生产装置自动化水平符合国家有关要求;16、设备设施空运转调试合格;17、消防设施按规定要求配置且保持良好状态;18、危险作业场所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19、停产期间新、改、扩建项目履行了安全许可手续;20、开展安全标准化达标升级工作,并达到二级以上安全标准化标准;21、贯彻落实原化工部四十一条禁令;22、编制并落实了复产开车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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