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诊统筹基金用于参保大学生在本校所属的医疗机构发生的除门诊大病和意外伤害门诊外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的支付。
(四)门诊统筹支付不设起付标准,遵循“谁病谁用,不病不用”的原则。
(五)门诊统筹基金支出与住院、门诊大病、意外伤害门诊统筹基金支出分别列账,统一管理。
(六)高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台账,实行计算机管理。
四、医疗待遇
(一)门诊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符合国家基本药品目录、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列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二)门诊统筹基金的报销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每年个人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不低于200元。具体比例和标准由各复核医疗机构根据本校实际确定。
(三)门诊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范围:按照《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南府发[2007]101号)执行。
五、医疗费用结算,
(一)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实行包干结算办法。即: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高校当年实际缴纳保费人数,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集资金总额中将门诊统筹基金的90%拨付给高校,由高校统一管理,包干使用;余下10%留作保证金,待医保年度对各高校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年终考核后,按考核结果再给予拨付。各高校医疗机构年度基金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超支不补。
(二)参保大学生普通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计算机网上结算。应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由高校医疗机构记账,定期将门诊医疗费用开支表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应由参保大学生支付的医疗费由高校医疗机构与参保大学生直接结算。
六、医疗服务和就诊管理
(一)大学生普通门诊统筹的定点医疗机构为高校医疗机构。高校医疗机构要为本校参保大学生建立健康档案,加强健康教育,健全病案管理,保证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范围内的药品供应。
(二)实行定点就医管理。参保大学生应在本人所在学校的医疗机构就诊。通过高校医疗机构治疗仍不能明确诊断或由于病情需要确需转往上级医院住院治疗的,应逐级转到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