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门诊统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劳社字〔2009〕33号)
驻邕及市属各高等院校:
现将《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门诊统筹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南宁市财政局
南宁市卫生局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大学生门诊统筹实施办法(试行)
为做好驻邕及市属高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工作,根据《
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6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意见的通知》(桂劳社发[2009]134号)及《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有关工作的通知》(南府办[2009]15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大学生门诊统筹
大学生门诊统筹是针对参保大学生门诊特定病种和意外伤害门诊以外的普通门诊,立足高校所属医疗机构治疗,利用统筹基金解决其医疗费用的一种门诊医疗保障办法。
二、适用范围
已交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驻邕及市属各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全部招收住宿生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可参照执行。
三、基金筹集和管理
(一)筹资标准:每人每年40元。其中,个人账户15元,统筹基金补助25元。
(二)统筹补助基金筹资渠道:自治区直高校(包括民办高校)由区财政补助,市直高校由市财政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