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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梅州市区梅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的通告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梅州市区梅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的通告
(梅市府〔2010〕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为依法保护梅州市区梅江饮用水水源,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调整梅州市区梅江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批复》(粤府函〔2009〕227号)和《关于划定梅州城区河段禁渔区的通告》(梅市府〔2000〕31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就加强梅州市区梅江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工作等问题通告如下:

  一、梅州市区梅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范围调整为:

  (一)梅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从梅州大桥至嘉应大桥约2.2公里的河段,自两岸防洪大堤临江一则坡顶护栏边缘向江心纵深150米的水域。

  (二)梅江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从梅江长沙镇水质自动监测站监测断面至程江与梅江汇合口约12.3公里的河段,两岸防洪大堤临江一则坡顶护栏边缘(无防洪大堤的河段为两岸10年一遇洪水线)之间水域。

  二、禁止在梅州市区梅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范围内建设下列项目: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排污口;

  (三)设置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罐、仓库、堆栈、油气管道和废弃物回收场、加工场;

  (四)设置占用河面、湖面等饮用水源水体或者直接向河面、湖面等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餐饮、娱乐设施;

  (五)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六)其他污染水源的项目。

  三、禁止在梅州市区梅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排放、倾倒、堆放、填埋、焚烧剧毒物品、放射性物质以及油类、酸碱类物质、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医疗废物、粪便及其他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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