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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关于会计师事物所开展合并做大做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二、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合并做大做强应遵循优势互补、增强实力、互利互惠的原则
  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各方应当遵循优势互补、互利互惠的原则,协商制定合并形式、发展目标、法人治理、机构设置、市场开拓、人才培养、收入分配等规划;充分利用和发挥各自的品牌、执业资质、客户资源、专业人才、审计方法、信息技术、管理经验等优势资源,并允许各方按照一定的契约形式约定共享彼此的优势资源。
  三、在法律框架下创新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合并做大做强形式
  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合并做大做强,在不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因地、因所、因人选择最佳、最适合的合并模式。
  鼓励探索“管理总部--业务分部”的管理模式,集中优化配置会计师事务所资源,实现在管理总部控制下,各业务分部在人事、财务、技术和信息等方面达到实质性统一。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通过吸收合并等形式,将有意融入的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为分所,实行总所对分所的统一管理和集中控制;多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本着平等、自愿、互利、共赢的原则组建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公司,负责所属各会计师事务所的协调运作和统一管理,条件成熟时,将所属各会计师事务所融合为完全统一的会计师事务所;加盟国内大型会计师事务所或国际会计公司也是开展合并做大做强的一种重要形式,会计师事务所要借助加盟总所的优势,努力使自己在人才培养、技术合作、经验共享、市场开拓等方面取得实际成效。
  四、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合并做大做强的具体要求
  (一)在充分了解、规范运作的基础上开展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工作
  合作各方在合并之前,应当坦诚如实地介绍各自的情况与开展合并的真实意图,并就开展合并的有关事项进行洽谈,经充分了解与沟通各方有进一步合并的意向后,相互之间应当开展尽职调查与相关评估工作。
  合并各方决定开展合并后,应成立合并(重组)领导小组,负责制订合并方案并分别向各自的股东会(合伙人会议)或董事会报告并按照章程和出资协议书的规定执行合并决策程序。
  合并方案经各自股东会(合伙人会议)或董事会通过后,合并各方应当就开展合并的方式、组织形式、组织结构以及合并后的管理模式、决策机制、治理机制、员工培养管理、收入分配、业务承接、质量控制、执业资质资格、客户资源共享以及民事法律责任的分配等所有重大事项,在反复酝酿、充分讨论与平等协商达到共识的基础上,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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