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完成基本农田的登记造册发证工作,加大对基本农田的保护力度。
5.在完成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基础上,将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形成的土地权属、土地登记、土地利用、基础地理等信息,进行格式化处理,录入到软件及管理系统,完成农村宅基地数据库建设。实行规范化管理。
(三)进度安排。
2010年初,完成工作方案的编制、技术规程制定以及培训和舆论宣传等,部署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2010年完成工作量的40%;2011年完成工作量的40%;2012年完成全区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并完成农村土地确权登记数据库和管理系统建设。
三、采取措施,确保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西藏自治区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在第二次土地调查办公室的基础上设立加强,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分工协作、相互配合,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其中,涉及业务指导和检查工作的,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牵头负责;涉及工作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涉及其他问题的,由自治区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处理。
各地(市)、县(区、市)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地区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建立保障机制。
一是建立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要建立目标责任制,做到一级抓一级,确保工作如期完成。二是建立奖惩制。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对在此项工作中积极主动、工作完成快、质量高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不能按期完成工作任务,影响全区工作进度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三是形成联动工作机制。各级政府做好对专业技术队伍及工作人员的协助配合工作,确保工作进度和成果质量。
(三)制定实施方案。
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拟定全区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并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四)落实工作经费。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一项行政事务,地方各级政府承担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办公经费,并将所需经费列入地方政府各级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