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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藏政办发[2010]15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和自治区党委七届四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明晰农村土地产权关系,加强用途管制,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10年起开展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必要性

  建立健全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是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的重要内容。开展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是依法保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有利于土地资源的保护、利用和开发,有利于社会稳定。对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持证用地,管理者以证管地,协调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与管理者之间的关系,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意义重大。

  二、明确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的目标和任务,保证工作按计划顺利实施

  (一)调查目标。

  用三年时间,完成全区农村宅基地、集体土地所有权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现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全覆盖。

  (二)主要任务。

  1.按照《西藏自治区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对全区农村宅基地进行调查、测量,确认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登记发证。

  2.完成全区5万余宗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农用地登记发证,明确其土地用途和产权关系,加强用途管制。

  3.按照统一标准和技术要求,对全区农村集体所有非农业建设用地进行调查、测量,确认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登记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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