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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医疗机构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医疗机构的通知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2009年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藏医改办〔2009〕7号)等文件精神,2010年2月底前在全区30%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将日喀则地区18个县的203个乡(镇)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日喀则地区的2个街道、27个镇、174个乡卫生院)作为我区首批30%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工作地区。

  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保障群众基本用药、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基本要求,是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日喀则地区行署务必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试点工作,确保按期完成。

  附件:西藏自治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乡(镇)级医疗卫生机构名单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西藏自治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乡(镇)级医疗卫生机构名单

  一、日喀则市(2办10乡)

  城南办事处 城北办事处 曲美乡卫生院 聂日雄乡卫生院 曲布雄乡卫生院 甲措雄乡卫生院 纳尔乡卫生院 东嘎乡卫生院 边雄乡卫生院 江当乡卫生院 年木乡卫生院 联乡卫生院

  二、南木林县(1镇16乡)

  南木林镇卫生院 普当乡卫生院 仁堆乡卫生院 拉布普乡卫生院 多角乡卫生院 卡孜乡卫生院 土布加乡卫生院 艾玛乡卫生院 奴玛乡卫生院 达孜乡卫生院 索金乡卫生院 查尔乡卫生院 秋木乡卫生院 达那乡卫生院 芒热乡卫生院 热当乡卫生院 甲措乡卫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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