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2009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的决定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2009年,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市)、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及自治区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理念,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开拓创新,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国务院安委会下达给我区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为了总结经验,树立典型,表彰先进,鞭策后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西藏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实施方案》和《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奖罚办法(暂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2009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进行奖罚兑现。授予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等6家单位“全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称号;向昌都等3个地区兑现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奖25万元;评定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等4家单位为2009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一等奖,评定自治区公安交警总队等2家单位为2009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二等奖。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发扬成绩,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在2010年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新的贡献。各级各部门要向先进集体学习,立足本职,抓紧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圆满完成2010年各项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共同为推进我区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为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为建设小康西藏、平安西藏、和谐西藏、生态西藏做出应有的贡献!
附件:1. 2009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受奖单位名单
2.2009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名单
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
附件1:
2009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责任受奖单位名单
2009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受奖单位共3个,分别为:昌都地区、山南地区、那曲地区,奖金各25万元。
附件2:
2009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名单
一、一等奖共4个单位,奖金各5万元
(一)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二)自治区教育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