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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参加城镇职工医保人员门诊和购药补助标准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参加城镇职工医保人员门诊和购药补助标准的通知
(武政办〔2010〕2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提高部分参加城镇职工医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减轻其医药费负担,根据我市城镇职工医保运行情况,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调整部分参加城镇职工医保人员门诊和购药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补助标准的对象:市级统筹范围内按照《武汉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武政〔2004〕66号)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武汉市市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武政办〔2006〕111号)、《武汉市市属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武政办〔2008〕182号)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国有和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按照《关于对市国有特困企业“4555”再就业困难的下岗人员实施社保援助的通知》(武劳社〔2006〕35号)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国有特困企业“4555”下岗人员。
  二、对在职身份的灵活就业人员和“4555”下岗人员,按照35岁以下、36岁至45岁、46岁以上的年龄段,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分别按3.1%、3.4%、3.7%的比例给予门诊和购药补助。
  三、对按灵活就业身份退休的人员和国有、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以本人月退休费为基数(本人月退休费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80%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为基 数),分别按70岁以下4.8%、71岁以上5.1%的比例给予门诊和购药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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