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所在辖区乡道、村道及其他非列养公路桥梁的具体维护管理工作。
(七)单位自建桥梁且未向桥梁行政主管部门移交的桥梁,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各归口管理部门要全面负责落实监管范围内所辖桥梁的责任主体、具体责任人以及桥梁的调查、统计和桥梁状况评估报告工作,并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各区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行业监管部门加强对辖区内桥梁的管理和维护,指定专门的区级监管部门,并落实桥梁专项管理维护资金,确保桥梁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三、落实责任,健全机制
各桥梁管理责任单位是实施桥梁日常检查与维修的直接责任主体,要明确具体责任人负责桥梁的日常检查、维护工作。桥梁监管部门要督促桥梁管理责任主体加强所辖桥梁的日常巡查、检测、监控和维护,建立桥梁基础资料库,完善桥梁日常管理制度,制订桥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应急演练。对存在病害的桥梁,各桥梁管理责任单位要落实桥梁病害治理维护资金,及时进行维修加固。由于各类桥梁归口不同的行业部门监管,行业内对桥梁维护管理有具体标准的,按照本行业标准执行;行业内无相关标准的,参照《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8号令)及《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执行。各桥梁管理责任单位要落实专人负责桥梁(通道)的巡查,一般小型桥梁每周巡查一次,中型桥梁每3天巡查一次,特大型桥梁每天巡查一次。人行通道每季巡查一次,市内的车行通道每3天巡查一次,长江隧道每天巡查1-2次。
四、加大投入,确保安全
各桥梁管理责任单位要按照国家制发的《城市道路养护工程估算定额标准》详细测算自管桥梁日常养护维修的经费标准,制订年度维护计划,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市、区财政年度预算。其中,市属各单位桥梁养护经费由市财政安排,区属各单位桥梁养护经费由各区人民政府安排,其他单位自管专用桥梁的养护经费由各业主单位自筹。对于重点病害桥梁的治理,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列专项资金予以保障。
五、统一部署,统筹管理
成立市桥梁安全运行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桥梁安全管理工作的统一部署、检查、研究、协调、督办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城管局局长为副组长,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相关负责人为成员(具体组成人员名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