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新建住宅区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的通知
(武政规〔2010〕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充分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居委会)在城市基层管理和社区建设中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区建设推进社区服务的若干意见》(鄂发〔2007〕4号)和《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武发〔2008〕18号)等相关规定,经研究,现就落实我市新建住宅区社区居委会用房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区居委会用房是指社区居委会组织社区居民依法开展民主自治和服务管理的工作用房,是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和居民开展活动的有效平台和载体。做好新建住宅区社区居委会用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有利于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夯实党的执政基础、更好地服务于广大居民群众。
二、建立由市民政、国土规划、住房保障房管、城乡建设等部门参加的市新建住宅区社区居委会用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新建住宅区社区居委会用房的用地、规划、建设、交付和使用管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落实新建住宅区社区居委会用房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新建住宅区社区居委会用房应当根据社区的实际情况统筹规划,并按照国家住宅区设计规范标准,进行合理配套和布置。
四、市民政局应当会同市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编制全市社区居委会用房布点规划。出让或划拨新建住宅区项目用地时,市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新建住宅区设计规范要求,将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的社区居委会用地规模及建设规模作为规划设计(土地使用)条件提出,并在规划方案设计阶段明确社区居委会用房的具体位置平面布置及建筑面积。
五、新建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住宅区规划方案将社区居委会用房纳入住宅区建设项目计划,并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规划选址和建设时,新建住宅区社区居委会用房应当设置在便于居民到达、便于开展服务的地点,原则上独立于居民楼,位于居民楼内的应当设置在第一层,有独立出入口。开发建设单位在拟订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明确配建社区居委会用房的座落,提交的社区居委会用房应当水、电设施齐全,具备基本的办公和居民活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