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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地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地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9〕17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8〕123号)和自治区党委常委会议纪要(新党常〔2009〕1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研究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体制调整相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新政阅〔2009〕61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自治区地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调整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统一、效能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明确和强化地方各级政府承担食品安全的责任,理顺权责关系,整合管理职能,保持队伍和人员相对稳定,提高监管水平,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
  二、主要内容
  (一)地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由现行的自治区以下垂直管理改为实行“条”、“块”共同管理,以地方政府管理为主,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业务指导和工作监督。
  (二)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食品安全的职责参照自治区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能进行调整。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职能由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餐饮业、食堂等餐饮服务许可及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管职能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承担。
  (三)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为同级政府工作机构,规格不变。未设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县市区,根据工作实际,设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并按程序报批。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所属事业机构整体划转。
  (四)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分别纳入地县两级行政编制总额和事业编制总额,由地县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管理。
  (五)地县食品安全监管队伍整合问题,按照“人随职能走”的原则,由自治区编办会同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意见,报自治区编委审批后组织实施。
  (六)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班子和经费管理按照新政阅〔2009〕61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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