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列为自治区、我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电网建设(协调)项目享受减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政策,免收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地方留成部分)、建筑垃圾处置费、公路路产补偿费、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和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涉及公路占用和挖掘的,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免交道路临时占用费和道路挖掘修复费;涉及城市道路占用和挖掘的,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免交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和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占用绿化带施工的,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免交绿地补偿费和绿地临时占用费;损坏公路、城市道路和绿化的,由电网经营企业按规范要求予以修复。
第二十条 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按照以下规定计算基础面积,只作一次性永久补偿:
(一)铁塔按其基础外露部分外侧向外延伸1米所形成的四边形计算;
(二)拉线杆、塔的主坑和拉线面积按每坑2平方米计算;
(三)用以保护杆、塔基础的围堰或挡土墙以该杆、塔基础的围堰或挡土墙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第二十一条 对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用地,由电网经营企业负责提供坐标图及其占地面积并登记造册,向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办相关手续。使用林地的,由电网经营企业依法向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办使用林地和林木采伐审批手续,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批复。需报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上报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第二十二条 供电设施、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及电缆通道需要迁移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迁移费用由建设单位与供电企业进行协商;因公共利益需要迁移的,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市有关拆迁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由于历史原因未纳入规划但已建成的电力设施及其架空电力线路走廊或电缆通道受法律保护。因城市发展需要迁移的,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应当重新安排供电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或电缆通道,迁移费用由建设单位与电网经营企业进行协商;因公共利益需要迁移的,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市有关拆迁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电力线路预留规划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