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梧州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依照规定需办理消防审批手续的电力建设项目,由电网经营企业向消防管理部门申报。属于一般工程的项目,消防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消防审核工作;属于自治区级以上重点工程及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项目,消防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消防审核工作;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项目,消防管理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消防审核工作,核发《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

第四章 建设用地、拆迁补偿和收费

  第十四条 电网建设属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电网项目建设用地的取得采用行政划拨的方式。涉及征地、拆迁补偿的,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有关标准以执行。
  第十五条 征地拆迁工作由市、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征用有权属争议的土地,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依法协调处理,电网经营企业予以配合;跨县(市、区)的,由市政府依法协调处理。
  第十六条 调整电网建设规划和电网建设项目用地的,应当征求电力管理部门和电网经营企业的意见。
  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林业、水利、交通、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在审批项目时,对可能危及供电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征求电力管理部门和电网经营企业的意见。
  第十七条 电网经营企业的供用电设施建设,需要使用地下管道(管廊)的,纳入市政建设统一规划。
  第十八条 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电网经营企业申请办理规划定点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提交有关资料,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电网经营企业应当协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到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建设使用证》。
  第十九条 对梧州电网重点建设项目,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当就该项目积极申报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