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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梧州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各级规划部门在编制总体规划时,电网经营企业负责同步编制电网专项规划。电网经营企业负责提出变电站定址及电力线路走廊要求。
  第八条 对目前城市总体规划中尚未安排的电网建设用地,由电网经营企业商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安排,结合电网规划布局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选点,保证电网建设用地。

第三章 电网建设项目的申报与批复

  第九条 市、县(市、区)政府对电网建设项目实行重点建设工程的有关优惠政策,简化电网建设项目的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
  第十条 电网经营企业可依据政府批复的电网规划提前向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变电站、线路走廊用地规划许可、征地手续,提前开展征地工作。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和核准备案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5〕3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项目前期工作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08〕47号)的相关规定,建设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权限核准或逐级上报。
  在电网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电网经营企业应将项目建设计划、规划选址方案、规划线路路径方案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县(市、区)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在收到申报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回复。
  在电网建设项目的实施阶段,电网经营企业在选定站址、电力线路走廊后,应向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规划和用地预审申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批复。
  第十一条 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电网建设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书),并依法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主管部门。属市级有关部门审批权限的,有关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批复。
  为确保防洪安全,跨江河铺设电力电缆需贯穿防洪堤或其它水工建设物的,需报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电网经营企业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规划总平面布置图备案,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后即可进行工程施工。对于电网建设项目报建过程中涉及市级减免权限的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市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申请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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