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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第五批江西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第五批江西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通知
(赣府字〔2010〕16号 2010年2月3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2000年,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第四批江西省文物保护单位,共48处。2006年11月,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第五批江西省文物保护单位,共121处,另有合并项目3处。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第四、第五批江西省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予以公布。请各地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江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的规定,切实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文化遗产在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进行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方面的独特作用,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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