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1、监测范围
全省各城市应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全省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网络站,共设空气质量监测站点44个,自然降尘测点69个,硫酸盐化速率测点72个(详见表9)。
2、监测指标
空气质量必测项目为二氧化硫、二氧化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或总悬浮颗粒物)为主,选测项目为灰尘自然沉降量、硫酸盐化速率、一氧化碳、臭氧。武汉市等有条件的城市开展臭氧的自动监测工作,向社会发布臭氧监测结果。
按照建设规范补充完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位,加强城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建设。为保证城市空气环境数据完整、可比,在自动站运行初期,原有连续采样实验室分析监测点应继续进行对照一年后方可停止。原有的空气测点不能任意变更或停止,需变更时应报省中心站审核,批准同意后方可执行。
3、空气质量必测项目监测要求
所有地市(州所在地)、省直管市和已进行了试报并稳定运行的县级市开展空气质量日报;国家环保重点城市同时做好空气质量的预报。
4、质量保证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194-2005)和《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有关要求执行。
5、空气质量必测项目监测数据报送格式
地市(州所在地)、省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按日报要求格式上报。
6、空气质量必测项目监测数据报送时间
各监测站每日报一次污染指数和各点小时数据库,每日14:30前报省中心站综合室;国家环保重点城市同时按总站要求上报空气质量的日报和预报;每月5日前用电子邮件报上月日均值数据库至省站综合室,空气数据上报电子邮箱:hb_air@hbepb.gov.cn。省站审核后于次月10日前将上月数据报送总站。
7、选测项目监测数据报送时间
选测项目降尘和硫酸盐化速率每季度上报一次,每季度的第一个月5日前用电子邮件报上季度数据库至省站综合室。
六、降水酸度监测
1、监测范围
全省29个城市降水监测站,共设省控降水监测点58个(详见表7),监测点位设置按降水监测技术规定执行。
2、监测项目
包括必测项目和选测项目。必测项目4项,包括:pH、降雨量、硫酸根离子、硝酸根离子;选测项目8项,包括:降水电导率,氟、氯、铵、钙、镁、钠、钾7种离子浓度。已开展选测项目的城市继续开展监测,未开展选测项目的城市应逐步形成监测能力。
3、监测时间和频次
必测项目逢雨必测,每天上午9:00到第二天上午9:00为一个采样监测周期。在当月有降水的情况下,选测项目每月至少进行2次测定。
4、质量保证
按照《酸沉降监测技术规范》(HJ/T165-2004)有关要求执行。
5、监测数据报送时间
次月5日前上报上月监测数据,4月、7月、10月的3日前报送上月监测数据。上报格式采用EXCEL或DBF数据库,用电子邮件报送降水监测数据到省站综合室电子邮箱:hb_rain@hbepb.gov.cn。省站审核后于次月10日前向国家报送上月监测数据,4月、7月、10月的5日前向国家报送上月监测数据。
七、城市环境噪声监测
1、监测内容与范围
地级以上城市和省直管市开展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监测和道路交通噪声监测。
环保重点城市开展功能区噪声监测。除环保重点城市外,其他地级以上城市也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开展功能区噪声监测。
省网城市环境噪声监测站共18个,共有各类环境噪声监测点2873个,其中:区域环境噪声测点2142个,道路交通噪声测点641个,功能区噪声测点74个(详见表8)。
2、监测方法、频次、时间、质量保证、数据报送内容与方式
执行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和《关于按季报送城市功能区噪声监测数据的通知》(总站物字[2005]151号)等相关要求,即与历年相同。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每个网格监测10分钟的等效声级(dB(A))、L10、L50、L90及相关指标。
道路交通噪声每个测点监测20分钟的等效声级(dB(A)),L10、L50、L90、车流量及相关指标。
功能区噪声每个点位监测24个小时的等效声级(dB(A))、L10、L50、L90及相关指标。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道路交通噪声每年监测1~2次,监测时间选择春季或秋季。
功能区噪声,要求各省辖市每季度监测一次(第二个月的1~20日之间监测),县级市每半年监测一次。
噪声在每次监测前、后必须用标准声源校准声级计,并做好记录,两次校准误差小与±0.5dB(A)时监测数据有效,否则对这一部分测点应重测。
地级以上城市和省直管市按年度向各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上报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监测数据和道路交通噪声监测数据,环保重点城市及开展功能区噪声监测的地级以上城市按季度报送功能区噪声监测数据。
3、监测数据报送时间
城市功能区噪声每季度的第二个月25日前用电子邮件向省中心站报本季度监测结果数据库。113个国家环保重点城市(武汉、宜昌、荆州)按季度由省站向国家报送监测数据。交通、区域环境噪声据在每年11月20日前上报省中心站;省站向国家报送监测数据。
上报数据应包括原始数(每网格及每点的一组统计数据),有全市统计值。同时每年应上报各市城市基本情况,包括人口、道路(长度、宽度)、车流量、建成区面积变化及网格情况,并填报网络声源、功能要求。县(市)上报省中心站的数据要同时抄报所在市环保局、上一级环境监测站。
八、生态环境状况监测
省站开展生态环境状况监测与评价工作,根据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及中国资源卫星应用中心提供的卫星影像数据,进行遥感解译和数据分析,编制2010年度湖北省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报告,各地市站参加实际数据复核工作,解译数据和评价报告按总站要求报送国家。
九、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1、监测范围 监控企业名单要按照环保部下发的《
2010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执行。
2、监测内容
(1)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按照《
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要求,监督性监测内容包括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流量,并且计算污染物的排放量。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参见《关于印发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的通知》(总站源字〔2007〕181号)。
(2)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 对企业安装的已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在监督性监测同时开展比对监测。比对监测的内容包括废水污染物浓度和流量以及废气气态污染物浓度、颗粒物浓度、氧量、烟温和平均流速等。
3、监测项目
(1)一般要求
废水监测项目:执行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的,监测项目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报告书规定的项目确定;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中表6-2所列项目和该企业环评报告书要求的监测项目确定。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测项目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要求确定(表1和表2的19项为必测项目,表3项目为选测项目)。
废水监测项目均包括废水流量。对污水处理厂、COD重点减排环保工程及纳入年度减排计划的重点项目,要同时监测COD、氨氮等的去除效率。
废气监测项目:执行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的,监测项目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报告书规定的项目确定;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参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环发〔2000〕38号)附录二和该企业环评报告书确定。
废气监测项目均包括废气流量。对重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量减排环保工程设施,要同时监测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的去除效率。
(2)对于铅、汞、铬、砷、镉等重金属项目以及对本地环境安全有重大隐患的典型特征污染物要加强监测。
4、监测时间和频次
监督性监测每季度至少监测一次;自动监测设备的比对监测每季度一次;季节性生产企业生产期间至少每月监测1次,全年总监测次数不少于4次。
5、监测布点与采样
(1)监督性监测
废水污染源:一类污染物的监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或专门处理此类污染物的设施排放口采样;其他污染物的监测,在厂区外排口或厂区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所有排放口均须分别布点采样、分析。对于本地区重点COD总量减排环保工程设施的进出口均需布点监测。
废气污染源:每个废气排放设施均须布点监测,一个排放设施有多个排气通道的,要分别布点监测;脱硫脱氮(硝)设施的进、出口均须布点监测。
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出口均须监测污染物浓度和废水流量,并计算污染物去除效率。
对于所有的废水或废气监测点(包括进口和出口),在采样监测污染物浓度时,均须同步监测废水或废气流量。
(2)比对监测
废水:在靠近自动监测采样装置的位置进行人工采样,并和自动监测设备采样同步。
废气:采样位置按照GB/T 16157-1996等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设置,与烟气连续监测系统(CEMS)测定位置不能重合但应尽可能靠近,不能从CEMS排气装置处直接采样监测,手工和自动同步采样。
6、质量保证
(1)严格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92-2002)、《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技术规范》(HJ/T 373-2007)的要求,对污染源监测的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2007)等污染源自动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