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专报:环保专项行动等专项信息等实行专报制度,以数据和文字为主。
三、环境监察政务信息报送的时间
(一)月报:月报以工作动态、工作通讯等形式于每月5日前报送省环境监察总队,每月至少报送一次。
(二)季报:排污费征收情况和排污申报核定情况于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报送省环境监察总队。
(三)半年报:半年工作总结和下半年工作计划于每年7月5日前报送省环境监察总队。
(四)年报:环境监察机构的基本情况、能力建设情况、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情况、环境监督执法及违法案件查处情况、污染源自动监控情况、生态环境监察情况、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于次年1月5日前报送省环境监察总队;排污费征收年度情况于次年4月1日前、排污费申报核定年度情况于次年2月20日前,报送省环境监察总队。
(五)专报:专报按照有关要求报送,重大信息可以专报形式随时报告。
在报送包括数据信息和文字信息正式文件的同时,报送电子文件。报送时间以邮戳日期或者传真发出时间为准。
四、环境监察政务信息的有关注意事项
(一)要深刻认识环境监察政务信息工作的重要意义。
1.加强组织领导,指定相关负责人分管本部门环境监察政务信息工作,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环境监察政务信息工作人员,为环境监察政务信息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条件,确保环境监察政务信息工作的正常开展。
2.规范监察政务信息运行的工作秩序,大力推动环境监察工作的科学发展,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3.局领导要常督促、常检查、严格把关、确保稿件的质量和时效性。
(二)将环境监察政务信息工作纳入到年终考核中,考核结果作为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各地环境监察机构应及时采编,踊跃投稿,省环境监察总队组织对上报的信息进行采集、编发,优质稿件将刊发在省厅内网、外网、中国环境报等媒体上。
(三)省环境监察总队可根据工作需要向市、州环境监察机构发出约稿通知,提出约稿信息的内容和报送时间要求。承办的环境监察机构应按要求组织专人收集材料和撰写,按时保质上报。
(四)省厅将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通报上季度各地环境监察政务信息工作情况,对在环境监察政务信息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于环境监察政务信息工作完成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