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
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甲类药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大人社发〔2010〕3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切实减轻参保人员负担,按照国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甲类药品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09〕39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基本药物的,慢性病门诊统筹支付比例为90%;定点在其他医疗机构和药店的,统筹支付比例为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