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按照新农村建设总体要求,以土地整理为平台,区、县(市)政府为组织主体,积极整合各类资金,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理,大力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整理,逐步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积极探索通过实施土地整理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的路子。
(四)加强农村土地开发和利用管理。开发丘岗地、疏林地等农用地,要进行科学论证,在保护生态的前提下,适度有序地进行。农村道路新建、扩建、改建,要优化路网结构,节约使用土地,节省投入,搞好流量预测,合理规划设计。水利设施建设、调整,可结合土地综合整理,优化配置,以节约资源。
(五)大力促进农村节约集约用地。要积极开展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试点,努力消化、盘活农村闲置、废弃的存量建设用地。城镇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集中兴建村民公寓式住宅区,节约的安置用地产生的收益归全体村民所有;城镇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在符合土地规划和乡、村规划的前提下,逐步向居民点、中心村和集镇聚集,鼓励集中建设居民小区,其相应的公共设施和公益设施应逐步由各级财政负责实施。对被征地农民推行集中高层或多层住宅安置或实行货币安置,区、县(市)政府对村民自愿退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购买空闲住宅的,应给予奖励或补助;对于占用未利用地进行建设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五、强化节约集约用地的监督检查
(一)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土地利用中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节约集约利用指标达不到规定标准、闲置土地资源等违法违规案件,由国土资源部门严肃查处。案件查处中既要处理事,又要处理人,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纠正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力的,要实行问责制。
(二)健全节约集约用地考核制度。要对各级政府进行评价考核,并将评价结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考核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规划局、市经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监察局等部门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建立集约用地与用地计划挂钩制度,经市政府节约集约用地考核评价合格的区、县(市)政府,在下达下一年度用地计划时予以优先安排,优先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手续。对考核不合格的,扣减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三)建立建设用地全程监管制度。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要依据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等有关文件中的土地利用约定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建设位置、用地规模、土地开发强度及其他约定条件执行情况实施全程监管,并出具检查核验意见。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意见不合格的,不得竣工验收;对未按有关批准文件或合同要求执行的,按规定追究土地使用者的责任,依法收回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并收取违约金。对没有按照土地使用合同开工建设和竣工的,要依法依规提出处理意见,督促企业限期完成开发;将企业违法用地、闲置土地等信息纳入有关部门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时通报给金融部门。
(四)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农用地转征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土地继续归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并使用;已实施征地满两年未供地的,在下达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对因土地使用者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满两年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收取土地闲置费。对因规划调整等不可归于用地者的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应通过协商和合理补偿,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纳入政府储备或安排临时使用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