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拓宽工业用地供应方式。鼓励开发区(园区)建设标准厂房。鼓励企业采取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积极探索分期分段供地方式。对分期建设的重大工业项目,要预留规划发展用地,根据项目实际投资额和建设投产进度分阶段供地,严格按可研和设计建设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约定,严禁虚假包装项目圈占土地;对投资规模较小、生产周期较短的工业项目,可按照低于50年的期限分期限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前,由相关部门对工业项目的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决定是否延长出让期限。
严格设置工业用地出让前置条件。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要会同国土、发改、经委、规划、建设、水利、环保等部门,认真拟定出让地块的产业类型、规划条件、投资强度、产出效益以及环保、能源、安全生产要求等事项和标准,在招拍挂出让文件中予以明确。
(五)建立工业用地退出机制。要在工业用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项目建设规划条件、产业类型、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开竣工时间等事项或标准,对违反合同约定事项和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项目实行用地削减或政府收回用地;对工业用地出让10年内要求改变用途转让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或土地储备机构有权作为第一收购人,按原出让价(不计息)收购,地面建筑物和构筑物按即时重置价格收购;10年后要求改变用途转让的,按市场评估确定价收购。若第一收购人放弃收购,其他土地受让方受让土地,必须满足开发区、工业功能区的相关功能定位要求。对低效利用及闲置的建设用地经收回重新配置,原则上用于工业项目;对未构成闲置但尚未完全开发利用的土地和其他厂房空闲土地,应通过积极动员企业改变土地用途、纳入政府储备、协商收回并给予合理补偿等多种途径进行处置利用。鼓励企业通过提高土地利用率腾出土地来安排其他项目用地,将腾出土地产生的纯收益的50%返还给企业。
(六)鼓励企业节约集约用地。对符合规划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出让价款。对符合投资强度、建筑密度等控制指标的工业项目,规划容积率大于1.0(含1.0)的按1.0的容积率核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全面促进农村节约集约用地
(一)切实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管理。除兴办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设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和兴办各类工商企业等三类用地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外,不得批准其他项目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严禁以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非法占(租)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建设。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宅”相关规定及人均宅基地面积标准,逐步清理历史遗留的一户多宅问题,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不得再批准宅基地。严禁非法将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二)依法引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要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培育和规范集体土地流转交易市场,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使用权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必须是依法批准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或土地整理集约和置换的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工作,要在开展试点并积极探索经验的基础上,拟定具体办法,加以推广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