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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一)严格执行供地政策。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属于鼓励发展的项目要优先供应土地;对高能耗、高污染、产出效率低等项目,要限制供应土地;对别墅类房地产、高尔夫球场、赛马场、各类培训中心等项目,要坚决禁止供应土地。暂停审批党政机关办公楼用地。认真执行国家新颁布的限制供地和禁止供地目录。
  (二)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项目设计、施工和建设用地审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出台的各类建设用地标准,依据规定的行业、产业用地控制标准及单位面积的投资强度等因素,综合确定建设项目供地数量。要采取降低路基高度、提高桥隧比例等先进技术,降低铁路、公路、水利等基础设施工程用地和取弃土用地标准,尽量减少占用耕地。项目立项、规划设计和建设用地审批部门在办理手续时应征求市、县(市)人民政府节约集约用地管理机构审查意见。
  (三)积极推进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长沙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规定,有计划地开展旧工业区、旧城区土地以及其他低效和闲置土地的收购工作,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应按规定建立土地储备资金,并将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用于土地储备。经营性用地一律纳入土地储备,对改变《划拨用地决定书》和《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或约定用途的,原则上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纳入土地储备。
  (四)严格土地供应管理。加强划拨地供应管理,建立健全划拨用地公示制度。逐步取消划拨方式供应土地,除军事用地、廉租房用地和特殊用地等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外,对国家机关办公楼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先行实行有偿使用。
  严格执行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建设项目投资强度、开竣工时间、规划条件、价格、违约责任等内容,对改变原土地用途的建设项目,应当约定或规定,依法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出让。确因城市规划需要调整改变原规划使用条件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严格控制经营性用地单宗出让土地规模,除工业用地外,原则上中心城区单宗出让土地规模不超过20公顷,县(市)不超过7公顷。坚持土地“净地”出让和土地出让成交价款“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五)加强空间资源开发利用。要在保障人防、城市公共安全设施建设和消防要求的同时,加强地上、地下空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研究和规划,做好与地面功能的衔接,各类建设项目用地要明确人防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指标,使其成为城市发展空间的有力补充;要加快地下交通的发展和地下空间的公共利用进程,并以地下交通为依托,促进地下空间的商业化开发利用;要采用综合管沟节地方式,把地铁、高压走廊、城市输水和燃气主干道等基础设施整合起来;要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安排市政配套设施,鼓励对大型绿地以及大型体育、文化、休闲等设施根据城市规划综合设置地下商业、娱乐、民防、物资存储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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