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0〕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29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性控制作用。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都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对正在报批或修编的相关规划,要根据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进行审查或调整。
  (二)严格控制城市用地规模。要根据相关的城乡建设规划技术标准确定不同类型、规模的城镇及村庄人均用地、用地结构等城乡规划控制标准,合理确定各项建设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化率。严禁规划建设脱离实际的宽马路、大广场和绿化带,新建城市道路的规划设计,要充分论证,分析流量,节约用地;道路绿化要坚持节约用地原则,合理安排绿化量。要按照公交优先原则,大力发展综合交通、立体交通模式,提高道路交通用地强度,节约道路用地面积。要把社区服务单元和城市行政管理单元合二为一,在满足服务半径的前提下,将社区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公园、市政、商业、社区管理等公用设施综合一体化。对因城市建设确实需要对已出让用地的面积进行调整的,原则上不得补偿土地,应以经济方式予以补偿。
  (三)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农用地转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各地实际新增建设用地不得突破上级政府下达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际用地超过计划的,要核减该地区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确因建设需要,在上级政府下达的计划外,使用“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指标的实行有偿使用。
  (四)强化对建设用地项目的审查。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可行性报告时,须同时报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关于建设用地的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予以审批(核准、备案)。严格按照项目审批和供应土地,坚决杜绝假借项目建设名义圈占土地。对一些分期实施的大型建设项目可以预留规划用地,但必须根据其实际到账资金和生产建设进度分期确定供地数量。
  二、切实提高城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