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政发〔2010〕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O一O年一月三十一日
长沙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城乡低收入家庭社会救助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城乡低收入标准的居民家庭。
第三条 市民政局负责全市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
区、县(市)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具体工作。
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根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可以承担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各级发改、价格、财政、统计、公安、劳动与社会保障、房产、建设、住房公积金、金融、证券、税务、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提供申请人家庭成员相关信息,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每年应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条 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动态管理。
(二)低收入标准与低保标准联动。
(三)针对专项救助进行。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七条 城乡低收入标准为城乡低保标准的2倍。
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城乡低收入标准的家庭,均有申请认定为低收入家庭并依据有关专项救助制度的规定申请相应社会救助的权利。
第八条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下列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