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集中清理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为深入贯彻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及全省保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保险专业代理分支机构经营行为,切实防范化解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管控风险,我局决定对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进行集中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对象
本次集中清理对象为,截至2008年12月31日前经辽宁保监局批准设立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
二、检查内容
(一)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经营的合法性
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是否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网点开展代理业务;
2、是否存在使用过期许可证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行为;
3、是否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
4、是否超出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范围、经营区域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二)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管理规范性
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是否擅自变更营业场所;
2、是否擅自任命高级管理人员;
3、是否存在不能正常运转的情况;
4、是否安装符合要求的保险代理业务、财务软件。
(三)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管控的有效性
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是否存在以加盟制或承包制为主要特征的出租、出借或转让许可证的情形;
2、是否能按照现行法规的要求履行对分支机构的管理职责。
各保险专业代理法人机构应对照工作重点和本机构实际认真开展自查,对于加盟制和失控的分支机构必须立即清理,并在2009年2月26日前将分支机构经营管理情况和自查情况书面报告辽宁保监局保险中介监管处。
三、有关要求
(一)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要高度重视,正确对待本次分支机构清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做好人员安排,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本单位分支机构清理和自查自纠工作不走过场。
(二)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要按照依法合规、实事求是的原则,围绕工作重点对分支机构经营情况进行清理和自查自纠,并于2月26日前将清理情况和自查自纠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送辽宁保监局保险中介监管处(一式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