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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活动的意见

  三、查处取缔的范围
  1.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2.按规定无须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3.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4.有关行政许可证和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注销,或者有效期届满但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或延期变更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5.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四、查处取缔的重点
  (一)查处取缔重点
  1.严重危及社会公众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2.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公平竞争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3.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列为查处取缔重点的其他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五、职责分工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无须取得许可证(批准)或已经领取许可证(批准文件)而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批准)从事工业品(含食品)生产加工、计量器具制造及修理、计量标准核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等经营活动的行为;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未经本部门许可(批准)从事食品生产经营、餐饮、化妆品、消毒产品、涉水产品、集中式供水服务、医疗服务、采供血、公共场所等经营活动的行为;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批准)从事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文化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批准)从事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活动、营业性演出,音像制品经营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及演出经纪机构的设立等经营活动的行为;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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