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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活动的意见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活动的意见
(漯政[2009]7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我市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动力,以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为依据,全面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努力构建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机制
  全市各级政府要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坚持“谁发证(照)、谁审批、谁负责”,落实责任,建立长效工作机制。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开展专项行动,形成监管合力,确保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活动取得实效。
  (一)联席会议制度。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由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工商、质监、卫生、食品药品监管、文化、公安、安监、建设、环保、电信等单位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工商局,由工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确定专人负责与办公室的日常联系。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成员单位提议,报经政府领导同意后召开,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通报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活动开展情况,研究制定工作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并及时向办公室反馈有关情况。
  (二)信息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活动中,各职能部门要本着“各司其职、通力合作”的原则,互相配合,互通信息。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注销经营者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者经营者行政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在吊销、撤销、注销或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告知同级后续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告知后,同级后续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应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各部门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时,发现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监管职能范围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将涉嫌违法案件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移送同级相关职能部门,对其中违法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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