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组织各地(州、市)、自治区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区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管理、共享和发布制度。
(七)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向自治区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八)贯彻落实全国基本统计制度和国家统计标准;依法审批或备案各地(州、市)、自治区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部门统计调查计划、调查方案;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九)协助地方政府(行署)管理地、州、市统计局局长和副局长;指导全区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全区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负责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监督管理地方政府统计部门由国家和自治区提供的统计事业费和专项基本建设投资。
(十)组织指导全区统计信息自动化建设,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区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组织协调和统一管理全区统计数据网络,指导各地(州、市)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十一)收集、整理各地统计资料,开展对比分析研究,组织实施地区间统计资料交换合作项目。
(十二)负责有关自治区地方调查点社会经济抽样调查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工作。
(十三)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统计局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秘、机要、档案、政务信息及会务组织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安全、保密、督办和信访工作;协调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政务工作;负责统计志编纂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起草地方统计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统计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全区重大统计违法案件;承办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工作,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承办统计行政许可审批、复议、诉讼和其他法律性事务。
(三)统计设计管理处。
拟订全区统计制度改革规划和方案;检查、监督国家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的实施;依法审批或备案各地(州、市)、自治区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协调理顺部门统计与政府统计之间、部门间的统计关系;组织协调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
(四)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