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9〕18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7号),设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自治区环保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自治区环境保护局的职责划入自治区环保厅。
(二)增加水污染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职责。
(三)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四)将环境标志认证职责交给自治区环保厅有关事业单位。
(五)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加强落实国家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落实国家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自治区环境保护政策、规划,起草法规、条例草案;组织制定自治区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重要饮用水水源地、重点区域、流域、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自治区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减排目标的责任。执行国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按照国家减排目标制定自治区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督查、督办、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自治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和自治区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