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采掘施工企业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批复
(浙安监管矿〔2009〕56号)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采掘施工企业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请示》(杭安监管矿〔2009〕24号)收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工作实际,现批复如下: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矿山采掘施工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浙安监管矿〔2006〕2号)规定:进入矿山(含工程性矿山)承包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矿山采掘施工企业需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矿山采掘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换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安监管矿〔2008〕106号)规定:申报采掘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需具有建设部门颁发的矿山工程总承包或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综上所述,具备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已在或拟在矿山(含工程性矿山)承包采掘施工的企业需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进入矿山(含工程性矿山)采掘施工作业的企业,则无需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