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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自治区农村“双语”幼儿园管理的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自治区农村“双语”幼儿园管理的意见
(新政办发〔2010〕1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在国家的大力支持下,自治区启动实施了农村“双语”幼儿园建设工程,兴办了一批农村“双语”幼儿园。为充分发挥国家、自治区资金扶持建设农村“双语”幼儿园项目的示范带动作用,进一步推进我区少数民族学前“双语”教育发展,提高农村“双语”幼儿园办园效益,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各级政府职责,规范农村“双语”幼儿园管理体制
  (一)农村“双语”幼儿园实行“分级负责,县、乡共管,以县为主”的管理原则。自治区负责制定全区学前“双语”教育发展规划;制定农村“双语”幼儿园机构设置及编制配备标准并监督实施;制定农村“双语”幼儿园公用经费标准,统筹安排相关专项资金等,并监督实施。
  (二)各地区(州、市)行署(人民政府)加强对本地农村“双语”幼儿园的统筹管理,根据自治区制定的农村“双语”幼儿园机构编制标准,核定本地区各县农村“双语”幼儿园教师编制,落实自治区学前“双语”教育规划和各项政策。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双语”幼儿园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统筹各有关部门落实农村“双语”幼儿园各项管理职责;按有关规定无偿划拨新建、扩建农村“双语”幼儿园建设用土地;按编制统一调配农村“双语”幼儿园教师;积极筹措经费,结合本级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保障农村“双语”幼儿园各项经费落实到位。
  (四)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乡、村适龄幼儿入园;积极筹措经费,改善办园条件,支持农村“双语”幼儿园发展;治理幼儿园周边环境,维护农村“双语”幼儿园的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
  二、完善人事编制管理制度,加强学前“双语”教师队伍建设
  (五)农村“双语”幼儿园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原则上每个乡(镇)独立设置一所“双语”中心幼儿园,距离较远或人口较多的行政村可以设立分园,并由中心幼儿园统一管理。农村“双语”幼儿园教师编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自治区农村“双语”幼儿园教师编制标准,结合学前“双语”教育发展规划、生源变化等情况定期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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