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时间要求
第一次抽查,各受委托抽样单位12月30日前将所抽查样品(附抽样单)统一送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长沙)检验。1月25日前承检单位将《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通知单》寄送抽样单位,抽样单位2月10日前完成确认工作,承检单位3月5日前将检验报告和本次抽查结果汇总报省厅。
第二次抽查,各受委托抽样单位4月30日前将所抽查样品(附抽样单)统一送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长沙)检验。5月25日前承检单位将《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通知单》寄送抽样单位,抽样单位6月10日前完成确认工作,承检单位7月5日前将检验报告和本次抽查结果汇总报省厅。
三、抽样方法
(一)抽样应到生产企业或有一定规模的肥料经销单位仓库或门市部抽取待售产品。
(二)抽查工作要严格按国家有关抽样程序进行,做到抽查主体合法、抽查文书完整,抽样过程符合有关规定。
(三)抽样时,要详细填写抽样单(式样附后),复混肥、有机肥、有机-无机复混肥应注意记录总含量和养分配合式,包装上标明含氯的复混(合)肥一定要如实记录。抽取的样品、抽样记录、抽样过程经抽查方和被抽查方确认内容真实、具有公正性和代表性后,由双方分别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认可。抽样单一式三份,一份留被抽查单位,一份留抽查单位,一份随样品送委托承检单位。
(四)现场抽样按《化工产品采样总则》(GB6678-86)、《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GB6679-86)和相应产品标准所规定的方法进行。将抽取的样品迅速混匀,用四分法缩分至约1500克左右,分装于三个清洁干燥的磨口瓶或密封的双层塑料袋,每份500克左右;同时填写样品标签。样品标签及样品经抽查方和被抽查方确认内容真实、具有代表性后由双方分别在样品封签上签字、盖章认可(抽取小包装产品的样品应附包装袋)。一份送承检单位检验;一份留被抽查单位作备份样;一份留抽查单位作复查样。
四、检验依据、检验项目及判定原则
(一)检验项目、方法及判定依据:根据抽查肥料品种的特性,检验影响质量的主要项目和在以往检验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较多的项目。检验依据及判定指标按国家制定的有关肥料产品标准执行。具体见表1
表1 肥料产品标准及检验项目
产品名称
| 产品标准
| 检验项目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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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混肥料
| GB 15063-2001
| N、P2O5、K2O、 Cl
| 掺混肥(BB肥)执 行GB21633-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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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肥料
| NY 525-2002
| 有机质、水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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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 GB18877-2009
| 有机质、N、 P2O5、K2O、 C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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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磷酸钙
| GB 20413-2006
| 有效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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钙镁磷肥
| GB 20412-2006
| 有效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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